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謝玲麗?)春寒料峭時期,衡東法院綜合審判庭辦公室卻是“熱火朝天”。開年來,干警干勁十足,以最高效率、最佳效果的標準用心用情處理好每一個案件。
涉企買賣合同案——防止“程序空轉”,促進“案結事了”
2024年5月,某A貿(mào)易公司與某B貿(mào)易公司簽訂購銷合同,由A公司向B公司供應建筑材料。項目結束后,雙方就貨款進行結算,B公司欠付A公司貨款41萬余元,C公司作為擔保人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結算后,B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后便不再支付。A公司多次催要無果,無奈將B公司與C公司訴至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肖彬發(fā)現(xiàn),該案B公司通過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均未果,下一步將“公告送達”“缺席審理”“缺席判決”。若就案辦案、機械司法走訴訟程序,不僅會造成訴訟拖延,還不能實質性化解糾紛。肖法官積極與C公司溝通,經(jīng)過釋法明理,最終通過C公司與B公司取得聯(lián)系。在多番耐心調解下,三方就還款期限、還款金額等達成一致意見。至此,該案圓滿解決。
道交事故案——暖心調解促和諧
2024年10月,老單與小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發(fā)生碰撞,致二人受傷,兩車受損,經(jīng)交警隊認定小胡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。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,老單遂將小胡訴至法院。
肖法官查閱案卷后發(fā)現(xiàn),本案案件事實清楚,標的額不大,雙方對責任劃分亦無異議,便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。調解過程中進一步了解到,原、被告雙方系親戚,素有舊怨,被告表示需經(jīng)一審、二審,甚至是再審后,才愿意依法院生效判決承擔賠償責任。“冤家宜解不宜結”,一味地一判了之,或許能解決這個案子的“法結”,卻解不了當事人的“心結”。本著實質化解矛盾的原則,肖法官充分調動相關資源,邀請雙方家屬、村干部共同參與調解,動之以情曉之以理,數(shù)次調解工作下,最終促成雙方就賠償達成調解,握手言和。
跨省中介合同案——云端解紛護民生
2024年4月,童某與康某簽訂居間合同,約定由康某促成童某承包浙江某食堂項目的合同簽署,合同簽署完成支付全部報酬金28萬元,童某實際支付17萬元。因各種原因未能達成,康某退回大部分款項,余下4萬元童某反復催告未果,遂訴至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童某申請財產(chǎn)保全,要求凍結康某及擔保人張某、浙江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。肖法官及時聯(lián)系被告康某、張某及浙江某公司,三被告表示因食堂承包問題與童某鬧了些許不愉快,不愿意支付,且三人分別在浙江、江西,路途遙遠不便參加庭審。面對跨省訴訟難題,一方面,肖法官向當事人積極推介“云上法庭”,另一方面,向三被告詳盡闡述了采取保全措施,以及判決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后果。開庭當日,肖法官耐心聽取雙方的陳述,引導雙方進行調解,最終,各被告當庭自愿退還余下居間費,原告撤訴。
依法判決易,化解矛盾難。從關心案件結沒結,到關心糾紛解沒解,數(shù)百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的背后是每個法官堅持司法為民、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縮影,更是衡東法院踐行“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”理念的生動詮釋。接下來,衡東法院將繼續(xù)依法履職,主動作為,將助推實質解紛工作貫穿案件辦理的全過程,努力實現(xiàn)案結事了人和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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